第一条 为抓住推动南山金融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充分调动我区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金融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支持我区金融企业发展,实现做大做强,并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南山发展,根据《南山区产业升级与节能降耗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以下金融及相关企业:
1、银行机构。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银行总部或其一级分支机构(深圳市级分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3、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从事金融活动,但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即非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
4、 注册地在南山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集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在评选范围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参加评选。
1、注册地在南山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经市金融办按照《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认定给予奖励的在我区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和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
3、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税前利润等指标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4、对促进南山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或开展金融创新、为金融业服务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
第四条 对南山区重点金融企业的评选,实行总数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南山区重点金融企业有效期两年,入选企业享受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待遇和有关扶持政策。有效期满后企业须主动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继续认定为区重点金融企业。
第六条 重点金融企业评选程序:
1、企业按有关要求向区经促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经促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区经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企业调研,征询相关部门或机构意见,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
4、审核结果在区经促局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南山区重点金融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参加评选企业,需向区经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南山区重点金融企业申报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申报当年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4、企业申报当年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对参评企业资格的确认和推荐及其它能够说明企业符合评选条件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等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南山区重点金融企业称号:
1、违反“一行三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受到警告或处罚的。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严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4、有效期满经复核不符合有关规定。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南山区重点金融企业资格的,经查实评选部门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