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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5316 日期:2012-12-29 选择字号:

深南府办〔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举自主创新大旗,树国际城市标杆,向自主创新要发展动力,向产业升级要发展效益,向城市更新要发展空间,向节能环保要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创新资源集中、深港创新合作领先的优势,加快建设“三区一高地”和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海滨城区,根据《南山区建设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市、区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整合现有区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发展、节能减排和人才引进培训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南山区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实施和产业化,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全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若干分项资金。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实施细则的制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有偿资助、无偿资助和权益资本投资,其中有偿资助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资助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贴保、信贷风险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有偿资助和权益资本投资的回收资金缴入专项资金账户,滚动使用。各种资助方式的含义、各类申报项目适用的资助方式和具体资助额度,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现有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度调整,按年度编制预算,在结转上年未使用资金余额基础上及时安排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扶持重点,制订当年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块安排使用。各分项资金原则上执行年初计划所定额度,不足部分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六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费”),包括用于项目申请受理、评审或审核、跟踪管理、验收、审计、绩效评价、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以及相关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费用,其总额不得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2%,并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费不得作为部门行政经费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审核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监察、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审计、文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与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相对应的操作规程,并向领导小组报备;

  (二)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各自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三)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各自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编制各自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费年度预算;

  (五)制订并发布各自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操作规程,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审核和公示;

  (六)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七)对获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验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在审核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费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管理费年度总预算;

  (三)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统筹复核;

  (四)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五)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申报、受理、评审、公示、验收等方面的相关投诉;

  (二)参与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专家评审、绩效评估工作;

  (三)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意见;

  (四)对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第十三条  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每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不包括事后补贴类和奖励类项目);对于借款和权益资本投资,申请资助的企业只能选择一类且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申请借款的企业还必须取得贷款担保机构的担保。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不包括事后补贴类和奖励类项目)。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第十四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执行以下资助标准:无偿资助类的项目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历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借款类和权益资本投资类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对于超过上述资助标准,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评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各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项目评审标准、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受理申请、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和初审等。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第十七条  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提出资助申请。

  (二)各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组织评审。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进行统筹复核后,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六)各主管部门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须明确任务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资助项目,各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申请单位获资助的项目有到期未通过验收的,暂停其新的资助项目申请,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同时,建立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同扶持资金相挂钩的机制,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效果不佳的单位将不再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九条  坚持及时申领资金的原则。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计划下达后,及时持相关资料至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在资金计划下达年度内无故未办理拨款手续者将被取消该项资助。

  第五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按要求及时向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或企业发展情况;合同到期后,向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或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方式退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合同终止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并有权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以及获得投资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不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于组织开展人才引进培养专项活动的资金的申请与审批依照相关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南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委〔2007〕22号)、《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办〔2008〕17号)、《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办〔2008〕33号)、《南山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南府办〔2011〕40号)同时废止。

电话:4000-93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