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山区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园(以下简称集聚园)内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适用于本《办法》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企业入驻集聚园半年后可向区经促局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时间2年,补贴标准15元/月/平方米。
二、房租补贴申请程序
(一)南山区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南山区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园入园房租补贴资助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基金公司申请材料集中提交区经促局,区经促局组织现场考察,并拟定补贴企业名单和金额;
(三)提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
(四)区经促局、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申报材料
申请房租补贴的基金公司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将复印件(A4纸)按以下顺序装订(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南山区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园入园房租补贴资助申请书》;
(二)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深圳质监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八)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九)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合伙协议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监督与绩效评估
对于企业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本项资助的,区财政局和区经济促进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付或要求退还补贴资金等措施。对初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对再次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受理其新的专项资金申请。
五、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