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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贷公积金可获利息补贴

点击:1710 日期:2012-12-29 选择字号:

  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了政策优惠,而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也将获得一定的补贴。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深圳已于2012年12月19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政策。据了解,深圳是率先在国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利息补贴的城市。

  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对象及条件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未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本人,在销户提取时,予以利息补贴。同时,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开始缴存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据悉,出台贴息政策是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公积金中心拟订了深圳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该方案已于近日获得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为了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一年以上、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职工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按照“缴存金额越多,利息补贴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利息补贴额度越高”的原则制定,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方案

  (一)补贴基数:以历年结息总额(含销户利息)为基数,按照缴存年限的长短,给予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二)补贴标准:1.累计缴存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2.累计缴存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8%给予补贴。3.累计缴存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累计支付利息总额的12%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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